近日,湖南常德再次发生无差别伤害事件,令人痛心疾首。
这类恶性事件频发,似乎让人陷入了“墨菲定律”的循环之中,尽管内心已近麻木,但听闻消息仍不免感到震颤。
针对此类事件,我已在公众号上发表了几篇短文,引发了读者的广泛讨论。
留言中,有人严厉谴责行凶者的残忍行径,也有人试图从“事出有因”、“被逼无奈”的角度为行凶者开脱。
在社交平台上,类似的“走投无路”论调更是屡见不鲜,甚至有人提出“谴责没有意义”的极端观点。
这些言论背后,隐藏着一种“不公—隐忍—血恨”的道义逻辑,将问题的根源过于归咎于社会外部因素。
然而,无差别极端暴力犯罪并非单纯由社会不公引发,它是个体心理与社会环境因素交织作用的产物。
在转型时期,社会确实存在诸多不公与制度缺陷,如社会抛离感、相对剥夺感等,这些都可能成为诱发极端暴力问题的温床。
因此,我们需要在现代性平台上,致力于构建一套公平公正的制度与程序,以减少社会不公现象。
然而,社会宏观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释为何在相似的背景条件下,有些人会选择制造惨烈的无差别伤害,而有些人则不会。
那些丧心病狂的行凶者,即使曾遭遇经济困难、情感挫折或冤屈不公,也不应成为他们采取极端手段伤害无辜的理由。
尤其是当他们将最脆弱的孩子作为下手对象时,更是让人义愤填膺。
此类无差别伤害的恶行,只有那些与恐怖主义分子同样凶残低劣的人渣才干得出来。
他们彻底颠覆了“冤有头、债有主”的债责伦理,选取最极端、最残忍的手段去伤害无辜性命。
对于这样的人渣,我们报以怎样的鄙夷都不解恨。
对于此类恶性案件,我坚决反对用“报复社会”来归类。
这种抽象的概念不仅无法准确反映被伤害无辜个体的痛苦,还可能为极端暴力行为人提供心理慰藉,甚至让任何人都能以“社会”为借口去作恶。
在一个“理解”极端暴力的道德语境中,个体可能会将暴力行为视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,进而维持一种反社会、反人类的“英雄”幻想。
这种道德规范的含混指向和潜在规制力的松动,势必会增强犯因性特征,形成复制效应,增加无差别杀人等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概率。
因此,我们必须坚决唾骂无差别杀戮的声音,不给那些潜在的行为人任何社会心理诱导和暗示。
同时,我们也应加强对个体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干预,从源头上预防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。
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、安全的社会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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